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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水产养殖户必看!事关养殖尾水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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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来自- 广东省江门市 电信
发表于 2026-4-15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城事猎人 于 2026-4-15 10:19 编辑

事关恩平市所有水产养殖户
5月1日起
所有水产养殖项目将执行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DB44/2462-2024)
(以下简称《标准》)
广大水产养殖企业(养殖户)
切实做好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


1、治理要求

治理标准。2026年5月1日起,所有水产养殖尾水不得超标排放(包含: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指标)。

治理模式。各水产养殖企业(养殖户)需自行选择符合规范要求的治理设施完成尾水治理,治理工艺可参考《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1217-2023)附录B选取。同时,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1405-2024)完成尾水排放口登记,布设好排放口监测点位和公示牌。

准入管理。各水产养殖企业(养殖户)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手续。

排放管理。水产养殖企业(养殖户)需要向外环境实施集中排水或换水的,提前向所在镇(街)和村(居)报备,由所在镇(街)和村(居)统一安排、错峰排放,不能随意直排。

2、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水产养殖企业(养殖户)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超标排放、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若通过暗管、渗井、篡改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除上述处罚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处5—15日拘留。

为规范恩平市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管理,推动水产养殖绿色生态发展,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各镇(街)、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辖区内的水产养殖企业(养殖户)积极宣传尾水治理的重要性,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水产养殖企业(养殖户)应落实尾水治理的主体责任,完成养殖池塘改造,确保尾水排放符合法规标准。

3、排放标准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DB44/2462—2024)

淡水养殖尾水排放限值

微信图片_2026-04-15_101502_570.png

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广大水产养殖企业(养殖户)
务必高度重视
要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
主动履行环评手续
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实现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




来源:恩平市农业农村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恩平市融媒体中心、恩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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