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恩平论坛

搜索
查看: 139|回复: 0

城区养家禽会被处罚吗?恩平有人被罚了!

[复制链接]
TA来自- 广东省江门市 电信
发表于 2025-10-17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城事猎人 于 2025-10-17 16:51 编辑

当前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有群众反映东安社区有居民违规饲养家禽问题,导致蚊虫孳生、气味刺鼻,严重影响环境卫生,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恩平市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快速响应,前往现场核实处置。

经现场核实,该市民非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城区家里饲养鸡、鹅,散发难闻异味。

27e4a74e-8a46-40fb-abf5-44856686c512.jpg

2025年10月15日,恩平市城管执法局根据《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非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城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或者饲养信鸽影响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处罚。

微信图片_2025-10-17_164338_016.jpg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宣传并明确指出城区内饲养家畜家禽为可能带来的危害。当事人表示,此前并不知道在家饲养家禽是违规行为。经过教育宣传,当事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承诺两天内完成整改。

希望广大市民以此为鉴,不在城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携手共建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

相关法律法规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城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非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城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或者饲养信鸽影响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恩平市城管执法局、恩平市融媒体中心、恩平发布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论坛精品话题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发布主题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联系我们 官方QQ群 联系客服

QQ| 手机触控版|Archiver| 恩平生活网 |网站地图

GMT+8, 2025-10-21 13:32 , Processed in 0.059460 second(s), 13 queries , Gzip On, MemCached On.

Copyright © 2005-2020 恩平市易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4( 粤ICP备19026780号-4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