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恩平市恩城街道米仓村委会禾里淋村某地块堆放了大量污泥,散发难闻异味,执法人员立即展开现场核查。经查,发现该地块建设有一家工业固体废物储存仓库,为该公司存放工业固体废物所用。检查时该单位堆放有5堆污泥:其中遮雨棚内堆放有食品污泥1000余吨和餐厨污泥1000余吨,空地上露天堆放有有机污泥8000余吨,空地上有两堆污泥采用了防渗布简单覆盖。这些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的防护措施。
污泥堆放现场
该公司贮存一般工业固废未采取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防护措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规定的规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裁量标准,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37万元罚款。
整改后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此处对该案件中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行说明:在该案中,此标准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标准中对贮存场和填埋场做了明确技术要求,其中5.1.3规定“贮存场和填埋场一般应包括以下单元:(a)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b) 雨污分流系统;(c) 分析化验与环境监测系统;(d) 公用工程和配套设施;(e) 地下水导排系统和废水处理系统(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设置)”。本案中该单位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未配套建设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雨污分流系统等必要防护措施,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要求。
来源:恩平广播电视台、恩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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