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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办理工商营业登记手续后,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当前无需进行备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咨询电话:7816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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