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蚊媒传染病防控工作不力,恩平一诊所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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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来自- 广东省江门市 电信
发表于 2026-8-24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城事猎人 于 2026-8-24 14:41 编辑

当前是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等蚊媒传染病的高发、易发时段,发热、皮疹、关节疼痛为“两热”传染病的典型临床表现。医疗机构作为传染病防控的前沿哨点,肩负着早发现、早甄别、早处置的核心职责,接诊可疑症状患者时,必须严格落实流行病学史询问、预检分诊、规范转诊、跟踪随访等全流程工作要求。近期,我市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开展“两热”防控专项监督检查,查处一起医疗机构蚊媒传染病防控工作不到位的典型违法案件。

一、案情概况

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辖区个体诊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过程中,查实该诊所存在传染病防控工作落实不到位问题,具体表现为:未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存在皮疹症状、需进一步排查病因的疑似传染病就诊患者未及时实施规范转诊,且未按规定完成后续随访工作。

经执法部门全面调查核实,该医疗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预防、控制主体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该诊所立即整改,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适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诊疗服务,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及其他相关诊疗档案。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规范设置发热门诊,推进发热门诊标准化建设,优化诊疗服务流程,提升传染病筛查与救治能力。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引导至独立分诊区域开展初诊排查。不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患者及全套病历资料一并转诊至具备救治资质的医疗机构,并在转诊全过程落实必要的防护管控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备案部门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同时可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机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及院内感染防控任务,或未落实责任区域内传染病防控相关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存在隐瞒、谎报、缓报、漏报疫情,或违规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本机构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及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开展规范消毒或无害化处置的。

三、疾控中心专业提醒

登革热、基孔肯雅热均为典型蚊媒传播疾病,主要通过伊蚊叮咬传播,传播速度快、感染风险高。各类基层医疗机构、私人诊所作为传染病防控的第一道关口,是蚊媒传染病早发现、早预警的关键环节,务必高度重视哨点监测职责,全面压实防控主体责任。

各医疗机构务必压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接诊出现发热、皮疹、肌肉关节痛等症状的就诊人员时,要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做好信息登记;对怀疑蚊媒传染病但本机构不具备诊疗能力的患者,要及时规范转诊,落实转诊后随访,留存完整病历资料,杜绝漏判、漏转。一旦发现疑似蚊媒传染病病例,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转诊、早处置。恩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持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未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违法行为将严厉执法,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若出现不明原因持续发热、皮疹、关节肌肉酸痛等不适症状,需及时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诊,主动告知个人旅居史、活动史,积极配合医护人员开展流行病学排查。日常生活中自觉做好居家、庭院及周边环境整治,定期清除积水,彻底清理蚊虫孳生环境,有效降低蚊虫叮咬及病毒感染风险。




来源:恩平市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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