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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非法撂荒弃耕的公告
各位农民朋友,农业经营主体:
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与粮食安全底线,坚决遏制并整治耕地撂荒行为,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要求,现就禁止非法撂荒弃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二)对撂荒1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格。
(三)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四)对破坏耕作层、违规占用耕地挖塘、种树、建房等非农业生产行为,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责令整改、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恩平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17日
禁止撂荒耕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摘录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格”。
来源:恩平市农业农村局、恩平市融媒体中心、恩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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